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學生考試違紀和作弊處理規定
作者 : 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 時間 : 2020年03月13日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教育部第33号令)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認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或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調動的;
3.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2.已答試卷未翻放且提醒不改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手勢或以某種方式示意、校對、竊取答案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9.威脅、侮辱、诽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10.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3.翻看或抄襲書本、筆記、資料、紙條等的;
4.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5.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傳、接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電子設備等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10.考試過程中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或電子設備等輔助工具的;
11.由他人代替考試、代替他人考試的;
12.組織團夥作弊的或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13.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緻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3.組織或者參與團夥作弊的;
4.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擊、報複、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6.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7.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8.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學校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二、對考試違紀、作弊的處理
(一)凡因考試違紀、作弊給予處分的學生,該科成績無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後有悔改表現且處分撤銷的,可準予參加該門課程的重修。
(二)處分的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三)考試違紀的處理
1.凡屬考試違紀者,視其情節和态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2.凡考試違紀兩次及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考試作弊的處理
1.凡屬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在考試過程中有作弊行為,但尚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條件的,且經教育後認識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有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但不解除留校察看處分);
3.由他人代替考試、代替他人考試、組織或參與團夥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4.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考試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處理的程序
(一)監考教師一經發現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立即終止其考試,收回試卷和暫扣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并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在試卷上注明“違紀”或“作弊”字樣,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填注違紀或作弊學生信息及事實,由違紀或作弊學生簽名确認,并由2名及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确認。
(二)考試結束後,監考教師必須立即将試卷、作弊材料、工具、寫有違紀或作弊事實的《考場情況記錄表》等材料報送各二級學院辦公室。
(三)考試違紀或作弊學生必須寫出書面檢查交所在二級學院,二級學院院務會議認定違紀或作弊性質及處理意見後,加蓋行政公章連同所有原始材料上報學校相關部門,最後由相關部門審核後報分管校長批準。
(四)對學生所作的處分決定由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交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及本人各一份,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五)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應當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最後将處分決定書上報省教育廳備案。
(六)處分決定書應真實、準确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七)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申訴程序參照《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學生申訴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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