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試行)

作者 : 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 時間 : 2020年03月13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改進學士學位授予審核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校按所辦本科專業相應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條  學生學士學位的授予工作,由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學位評定委員會按《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審查、通過申請學士學位學生的名單并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規定學習年限内,完成專業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确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語成績達到學校規定的要求;

(四)在校學習期間平均學分績點不低于1.8

第四條  凡在校期間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一般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思想品德鑒定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間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以後,在畢業時處分尚未解除者;

(三)專業歸屬管理學、文學、曆史學、法學、藝術學、教育學(體育類專業除外)這6個學科門類的學生累計有25以上學分的課程補考者。專業歸屬理學、工學、農學這3個學科門類的學生、以及教育學門類下體育類專業學生累計有30以上學分的課程補考者;

(四)在校學習期間平均學分績點低于1.8者;

(五)非外語專業學生成績達不到學校規定者;

(六)外語各專業的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專業外語四級考試不合格者;

(七)未達到畢業要求而結業或肄業者。

第五條  第四條不授予學位的學生中,在校期間在德、智、體等方面如有以下突出表現之一,經本人申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同意,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因受記過及以上處分未解除而不能正常授予學位者,受處分後,改過表現突出(有專題材料說明其确實具有突出表現),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5以上,且畢業論文(設計)成績達到優秀以上者;

2.畢業前參加與本學科相關的地市級以上學術競賽獲獎者;或科研成果獲得地市級以上獎勵者;或國家專利獲得者;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級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發表本專業相關論文(藝術類可為作品)1篇以上者;或在由學校組織參加的全國藝術體育競賽中獲前8名或三等獎以上者及由學校組織的參加的省級藝術體育競賽中獲得前6名或二等獎以上者;或參與集體項目獲相應獎項二次以上者。上述發表論文、作品和獲獎項目原則上應與本專業相關,并須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前發表或取得的獎項(其中論文應在中國知網可查閱);

(二)各專業的畢業生,在畢業前考取碩士研究生或國家公務員者(以錄取通知書為準)。

第六條  畢業時未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内,達到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請補授學士學位。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七條  學士學位的授予程序

(一)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本單位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的政治思想表現、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及畢業鑒定等材料,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拟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

(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拟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進行審議和表決。

(三)學校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的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發放學士學位證書,并将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學生本人對學位授予有異議的,可參照《英国上市公司官网365學生校内申訴管理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九條  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學士學位證書發證日期,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為準。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标準,保證質量。學位授予結果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校園網上或校園相關公告欄上予以公示。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在申請或審核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除撤銷當事人的學士學位外,還将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成人教育學士學位授予按照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級數在内。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議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自開始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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